二战结束后,同盟国通过军事占领、政治改革及国际条约对日本进行全面改造,确保其非军事化并重建战后秩序。
一、占领管理机构设立
同盟国成立盟军总司令部(GHQ),由美国主导,麦克阿瑟任最高司令官。以下为关键机构分工:
机构名称 | 职责范围 | 主导国家 |
---|---|---|
远东委员会 | 制定对日政策方针 | 多国共管 |
对日理事会 | 提供政策建议 | 多国共管 |
盟军总司令部 | 执行具体占领与改革任务 | 美国 |
二、政治与军事处理
- 非军事化措施
- 解散日本海陆军,废除《兵役法》,禁止军事工业。
- 1946年颁布《日本国宪法》,确立和平条款(第九条)。
- 战犯审判
- 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起诉28名甲级战犯,包括东条英机等7人判处死刑。
三、经济与社会改革
- 财阀解体
- 拆分三井、三菱等四大财阀,消除经济垄断。
- 实施《过度经济力集中排除法》,拆分325家企业。
- 农地改革
- 政府强制收购地主土地,93%耕地低价分配给佃农,彻底改变封建土地制度。
- 劳工权益保障
- 颁布《劳动组合法》《劳动关系调整法》,确立工会合法地位与罢工权。
四、领土与外交安排
- 领土处置
- 放弃朝鲜、台湾等殖民领地,千岛群岛移交苏联(争议延续至今)。
- 冲绳由美国托管至1972年。
- 国际条约签署
- 1951年《旧金山和约》生效,结束占领状态,日本恢复主权。
- 同期签订《美日安保条约》,确立两国军事同盟关系。
五、文化教育重塑
- 推行教育民主化,删除军国主义教材,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 废除神道教国教地位,天皇发表《人间宣言》否定神格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