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新案件是一起严重违背法治原则的悲剧性案件,以下是其中明显违反的法律程序:
违反方面 | 具体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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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保障 | 张志新在受审过程中,被剥夺了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在正常法律程序里,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而张志新不仅无法正常聘请律师,自身的合理辩护也被忽视。 |
证据收集与审查 | 在认定张志新所谓的“罪行”时,证据收集过程不合法,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况,所获取的证据多为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且对于证据的审查也未遵循法定程序,没有进行严谨的质证和辩论,仅凭不实的指控就对其定罪。 |
审判公正性 | 审判过程缺乏公正,受到当时极“左”思潮的严重干扰,并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判。审判成为了一种形式,没有保障张志新陈述、辩论等基本权利,导致了不公正的审判结果。 |
死刑复核程序 | 张志新被判处死刑后,死刑复核程序形同虚设。正常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为了确保死刑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性,防止错杀。但在她的案件中,复核程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使得错误的死刑判决得以执行。 |
张志新案件的这些违法程序,严重践踏了法律尊严和公民权利,给国家法治建设带来了惨痛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