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实施,委员由缔约国选举产生,体现地域公平性与专业能力。
一、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职能分类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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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监督 | 审议缔约国提交的履约报告,评估各国落实公约的进展与挑战。 |
建议发布 | 针对各国报告提出改进建议(“结论性意见”),推动法律、政策及实践层面的性别平等。 |
申诉处理 | 接受并调查个人或团体关于缔约国违反公约的申诉(需缔约国承认此权限)。 |
一般性建议 | 发布对公约条款的权威解释,指导各国完善反歧视措施(如针对家庭暴力、职场平等的建议)。 |
二、委员的产生机制
- 选举流程
- 提名:各缔约国可提名1名本国公民为候选人。
- 投票:缔约国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需获得多数票且席位分配需符合地域平衡原则。
- 委员资格
- 专业要求:在性别平等、人权法或相关领域具有公认能力。
- 独立性:以个人身份履职,不代表任何国家或组织。
- 任期与构成
- 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 委员会由23名专家组成,需覆盖全球不同地区(非洲、亚洲、欧洲、拉丁美洲等)。
三、运作特点
- 周期性审议:每4年审查缔约国报告,结合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
- 协作机制:与联合国妇女署、国际劳工组织等机构合作,推动跨国性别平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