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刚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法院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作出判决。
一、判决结果
根据公开庭审信息,本案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判决事项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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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受贿罪 |
主刑 | 有期徒刑十二年 |
附加刑 |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 |
违法所得处理 | 追缴全部涉案金额 |
二、法律依据
法院援引的法律条款及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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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明确受贿罪构成要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量刑标准: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涉案金额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证据规则:法院采纳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排除合理怀疑。
三、案件关键事实
- 杨刚在担任公职期间,通过审批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收受贿赂人民币500万元。
- 庭审中,公诉方出示了银行流水、行贿人证词及杨刚本人签认的受贿协议等证据。
(注:本文内容基于司法公开原则及已披露信息整理,不涉及未公开审理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