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年,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中英议租威海卫专条》,确立威海卫租借范围、期限及管理权分配等核心内容。
条款主题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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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范围 | 威海卫全湾及沿岸10英里内区域划为租借地,包括刘公岛等附属岛屿。 |
租期 | 租期与俄国租占旅顺港期限相同(后定为25年),形成列强在华势力平衡。 |
行政管理权 | 中国保留威海卫城及周边村落行政权,但英国拥有军事设施建设和管辖权。 |
防卫责任 | 英国负责租借地内防务,中国军队不得进入;英国可修筑炮台、驻军等军事设施。 |
中国官员权限 | 允许中国官员在租借地内行使非军事职能,但需与英方协商。 |
后续修订程序 | 条约修订需经两国政府协商,单方面不得更改。 |
该条约通过地理划界、权责分配等条款,实际将威海卫变为英国在华北的军事基地,同时保留部分象征性主权。其租期联动俄国租旅顺的安排,体现列强在华利益博弈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