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海军条约》于1922年由美、英、日、法、意五国签署,核心内容是通过限制主力舰吨位比例平衡列强海军力量,避免军备竞赛。
一、主力舰吨位限制比例
根据条约规定,五国主力舰(战列舰和战列巡洋舰)总吨位比例分配如下:
国家 | 比例 | 总吨位上限(万吨) |
---|---|---|
美国 | 5 | 52.5 |
英国 | 5 | 52.5 |
日本 | 3 | 31.5 |
法国 | 1.75 | 17.5 |
意大利 | 1.75 | 17.5 |
二、单舰建造标准
- 单舰吨位限制:各国新建主力舰吨位不得超过3.5万吨。
- 主炮口径限制:舰载主炮口径最大为16英寸(406毫米)。
三、辅助舰艇与区域限制
条约对航空母舰以外的辅助舰艇(如巡洋舰、驱逐舰)未明确设定比例,但要求各国暂停新主力舰建造10年。此外,规定美、英、日不得在西太平洋建设新海军基地。
四、例外条款与执行漏洞
- 英国为保护殖民地航线,获准保留部分旧式战列舰。
- 日本以“国家安全”为由,争取到对马海峡周边基地的有限防御权。
- 条约未限制潜艇和轻型舰艇,导致后续列强转向发展非主力舰。
五、条约效力与后续影响
该比例体系维持至1936年条约失效。期间,日本因不满比例差距,于1934年单方面退出,美英等国随后重启军备扩张,二战前海军竞赛再度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