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告法针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主体、广告经营者以及发布者有怎样的具体处罚措施呢?
对发布虚假广告主体的处罚
- 一般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特殊情况:如果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处罚
处罚情形 | 处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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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 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先行赔偿。 |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