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遵循“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循序渐进发展民主的制度安排,确保香港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
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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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与选举机制
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具体程序由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包括提名委员会提名、候选人普选等环节。关键环节 内容描述 提名委员会 由四大界别代表组成,负责提名候选人 普选目标 最终实现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
中央政府的角色
行政长官人选须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体现中央对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尊重与宪制责任的结合。
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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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与选举方式
《基本法》第六十八条明确立法会由功能团体选举和分区直接选举结合产生,具体比例由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选举类型 功能(2021年前) 调整后(2021年后) 功能团体 35席(工商、专业等界别) 40席(扩大界别分组) 分区直选 35席(按地区划分) 20席(优化选区划分) -
渐进民主化路径
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和整体利益,立法会选举逐步增加民主成分,最终实现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三、宪制依据与法律保障
《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及配套法规(如《香港国安法》)共同构成制度框架,确保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合法性与稳定性。任何修改均需经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