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法律依据、核心要素及限制条件三个层面,解析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具体界定标准。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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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图片或照片为准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申请时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中展示的专利产品外观为准。 -
设计要点的辅助解释
专利权人需提交设计要点图,说明独创部位及内容;专利档案中已提交的设计要点图可作为直接证据。
二、保护范围的构成要素
要素类型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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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状、图案、色彩组合 | 需与产品结合,不能脱离具体载体(如镜框、汽车等工业产品)。 |
色彩保护 | 请求保护色彩时,需提供官方认可的证据,并在侵权判定中单独对比色彩组合。 |
三、保护范围的限制条件
- 排除公知设计与功能性设计
- 不得延及申请日前的公知设计。
- 仅起功能作用或不可见的设计内容不在保护范围内。
- 不保护的对象示例
(以下为部分列举)- 自然物(如未经加工的动植物)
- 无固定形状的物体(气体、液体等)
- 国旗、国徽、知名人物肖像等
- 相似设计的保护规则
相似外观设计需指定基本设计,差异部分需为局部细微变化或惯常设计,否则可能超出保护范围。
四、侵权判定的对比方法
在侵权诉讼中,需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同时考虑正常使用中的视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