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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说明(原文)

时间: 2026-01-23 19:34:16 阅读:37


  关于《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说明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满足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驾驶需要,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公安部拟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进行修订,现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04年,为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细化驾驶证申领使用制度,此后分别于2006年、2010年、2012年、2016年和2021年进行了5次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驾驶人业务办理、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满足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驾驶出行需求,更好服务于客货运市场发展,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需要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过程

  今年9月,我部启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修订工作,成立了工作专班,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社会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行业企业等意见建议,形成了征求意见稿。10月,书面征求了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公安部相关业务局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育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健委等6个部门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再次组织客货运行业代表、法律专家、业务骨干等专题研讨、深入论证,修改完善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共111条,此次修订拟修改5条,主要包括:

  一是调整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规定。

  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上限由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涉及条款为第十四条规定。

  二是调整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年龄上限规定。

  将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的年龄上限由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涉及条款为第六十五条。

  三是明确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因弹性延迟退休申请延长驾车时间规定。

  为与国家弹性延迟退休政策相衔接,规定年龄在63周岁以上申请继续驾驶大中型客货车的驾驶人,参加体检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身体条件符合继续驾驶大中型客货车要求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延长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期限。涉及条款为第六十五条。

  四是调整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驾驶证注销年龄规定。

  将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注销年龄上限由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涉及条款为第七十九条。

  五是完善校车驾驶资格的申请年龄和注销年龄规定。

  将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年龄上限的表述由“不超过60周岁”调整为“年龄符合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校车驾驶资格的注销年龄表述由“年龄超过60周岁的”调整为“年龄超过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的”,保持与上位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相一致。涉及条款为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另外,将已实施“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申请年龄由60周岁放宽至70周岁”的便民措施上升为部门规章规定,将便民服务措施制度化,推进改革法治化。

  四、关于生效日期

  下一步,我部将根据公开征集的意见建议对《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报批稿)》,并按规定启动报批程序。修订后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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