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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时间: 2025-12-03 09:36:27 阅读:9


  关于规范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广州供电局,广州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区发改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抓紧进行改造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三、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五、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鼓励具备条件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保障安全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有关方面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六、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尽快实现向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承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创造条件。

  七、加强监督监管

  各区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属地实际细化落实措施,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专项行动等方式开展检查,通过开展约谈提醒、行政告诫等方式,加大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引导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 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市场监管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见附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抓紧进行改造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尽快实现向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承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

  四、各地要加大力度指导和推动街道办、居(村)委会、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帮助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