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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8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于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签订。和约 共有5条。规定在相互关系中 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 任何一方都不应有在亚洲和太平洋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的努力;双 方将本着睦 邻友好的精神,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关系。双方声明,本条约不影响缔 约各方同第三国的关系,条约 自同年10月23日在日本东京互换条约批准书起生效, 有效期10年。条约的签订,有助于稳定亚太地区的局势和维护世界 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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